| 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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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04 17:02 文章来源:台州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1申报材料
(1)县(市、区)外经贸局关于合同章程的预审转报文件;
(2)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书;
(3)合资、合作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4)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设立该合资、合作企业的意见;
(5)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及其他合同附件);
(6)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名单(注明在原单位的职务);
(7)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的委派书;
(8)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及外方资信材料;
(9)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3)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前置审批);
(14)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国有资产评估确认证明等)。
2办事程序
计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局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法人代码证号→当地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颁发批准证书→工商局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3办事要求
所报材料应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向审批部门报送一式三份(正本一套)。
4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有关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单》,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和文化娱乐、房地产项目要到省厅审批合同、章程。
(二)外资企业章程审批
1申报材料
(1)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意见和转报文件;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4)外资企业章程(包括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名单);
(6)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7)外国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8)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前置审批);
(9)国家安全局选址批复;
(10)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11)其他有关文件(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2)、(4)项文件须用中文书写,(5)、(6)、(7)项文件可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2办事程序
工商局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法人代码证号→国家安全局安全选址审批→外经贸部门审批章程,颁发批准证书→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3办事要求
所报材料应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向审批部门报送一式三份(正本一套)。
4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有关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单》,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和文化娱乐、房地产项目要到省厅审批合同、章程。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同、章程变更
1申报材料
(1)县(市、区)外经贸局转报文件;
(2)企业要求变更申请书;
(3)原合同、章程和投资各方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附合同、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
(4)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5)股权变更后的企业董事会名单(附新董事委派书和撤回原委派董事的撤销委派书);
(6)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收复印件,原件审后退还);
(8)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合同、章程等全套材料。
对不同变更项,除报送以上材料外需增补以下申报材料:
①属于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者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需增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如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②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需增补:
A企业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B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C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均为原件)。
③企业投资者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或者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需增补股权获得人获得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
④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需增补:
A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B新投资者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C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⑤企业增资的,需增补:
A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B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需省厅或国家审批的项目)。
⑥企业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需增补:
A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B公开在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C公司对外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均为原件)。
⑦变更企业名称的,需增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2办事程序
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变更,换发批准证书→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
3办事要求
所报材料应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向审批部门报送一式三份(正本一套)。
4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转报手续。
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有关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单》,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转报手续。
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单》;自申请企业按《审查意见通知单》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5其他
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和文化娱乐、房地产项目要到省厅变更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支机构
1申报材料
(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公司印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原件);
(3)企业的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投入资金来源证明;
(5)海关出具的出口实绩证明材料;
(6)分公司选择地址落实证明;
(7)分公司章程;
(8)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9)企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意见;
(10)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意见;
(1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上报文件。
2办事程序
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批;
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省外经贸厅审批。
3办事要求
设立分公司时,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额已按期缴付完毕,并已出具验资报告;企业已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或正常;
设立办事处时,第一期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办理时限
自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需事先报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1申报材料
(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公司印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原件);
(3)企业的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投入资金来源证明;
(5)海关出具的出口实绩证明材料;
(6)分公司选择地址落实证明;
(7)分公司章程;
(8)外派人员名单;
(9)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10)企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意见;
(1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上报文件。
2办事程序
企业→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省外经贸厅审批。
3办事要求
(1)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额已按期缴付完毕,并已出具验资报告;
(2)企业已投产开业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或正常;
(3)生产性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出口实绩(外销不低于30%,或者绝对境外销售不低于50万美元)。
4办理时限
自收到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需事先报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1申报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办事程序
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确认→省外经贸厅发证。
3办事要求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4)企业当年实现赢利;
(5)投资各方资金已按合同出资;
(6)企业投产已满一年。
4办理时限
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内。
(七)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1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详细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6)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
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7)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8)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9)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办事程序
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省外经贸厅确认、发证。
3办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投资各方资金已按合同出资;
(5)企业投产已满6个月。
4办理时限
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内。
5其他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1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2)银行基本账户开立证明;
(3)经营企业出具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4)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
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5)加工贸易申请表、进料清单、出口清单;
(6)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2办事程序
市级企业→市外经贸局EDI中心申请密钥盘→市外经贸局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银行签发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办事要求
(1)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是投资各方已出资完毕,并已出具验资报告;
(2)企业已投产开业,经营情况良好或正常;
(3)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
4办理时限
所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外经贸局审批(除涉及到配额许可证和限制进口的加工贸易,需转报省厅审批)。
(九)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1申报材料
(1)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正本;
(2)变更申请表、进口清单、出口清单。
2办事程序
市级企业→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变更→海关办理变更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3办事要求
原加工贸易合同由哪一级审批,变更也应由哪一级审批。
4办理时限
所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外经贸局审批(除涉及到配额许可证和限制进口的加工贸易,需转报省厅审批)。
(十)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转内销审批
1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外经贸局的初审意见;
(2)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4)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6)《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8)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9)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2办事程序
企业→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变更手续→海关核销、补缴关税。
3办事要求
涉及到配额许可证产品的企业申请到配额许可证后,直接到海关核销补缴关税,不需上报省厅审批。
4办理时限
所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手续。
5其他
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外经贸局审批(除涉及到配额许可证和限制进口的加工贸易,需转报省厅审批)。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原材料合同审批
1申报材料
(1)企业要求申请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报告;
(2)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意见;
(3)申请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清单(要求列出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4)《投资企业进口物料登记档案》;
(5)企业关于该项进口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原合同、章程进口清单已审批,可以
免提);
(6)企业的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批文、企业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7)1998年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增补省计经委发的《项目确认书》。
2办事程序
申请企业→当地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批→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3办事要求
(1)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必需的,符合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投资额度的企业;
(2)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需经省厅备案过的企业;
(3)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之间批准的企业,需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过。
4办理时限
自收到企业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1日内完成审批,需报省厅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手续。
5其他
涉及到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需转报省厅审批(一般涉及到进口许可证的商品需先申报进口计划,每年的10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进口计划)。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申报材料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2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2办事程序
县(市、区)联合年检部门初审→市外经贸局偕市级年检部门审定→报省外经贸厅发文
3办事要求
按“联合年检”通知办理。
4办理时限
1-2月企业向当地工商局或联合年检办公室领取年检报告书;3-4月年检申报与审查;5月10前将汇总材料和联合年检结果以联合发文形式上报市级各部门。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考核
1申报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考核申请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3)初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2办事程序
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确认→省外经贸厅备案发证。
3办事要求
提交全套材料二套。
4办理时限
每年4月30日前。
5其他
不申请考核的,视同考核不合格,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撤销其产品出口企业称号。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考核
1申报材料
(1)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
(2)技术转让实施进度报告;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4)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6)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办事程序
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市外经贸局审核→省外经贸厅核定。
3办事要求
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可不逐年进行考核。
4办理时限
每年4月30日前。
5其他
考核不合格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联系咨询: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管理处,电话:8225676。 |